矿用防爆型锂离子电瓶无轨胶轮车安全标志管理制度
依据國家安全管理质监总局《有关提升矿用新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方法的通告》(安监总厅整体规划〔2011〕148号)精气神、《矿用新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方法实行标准(实施)》和矿用电动式无轨胶轮车安全生产技术权威专家讨论会权威专家建议,融合矿用防爆型锂离子电瓶无轨胶轮车的特性,制定本计划方案。
1 应用领域
矿用防爆型锂离子电瓶无轨胶轮车的安全标志审批派发工作中。
2 验证方式
按新产品验证方式Ⅰ开展验证,即:技术性核查+产品检测,派发附带产品编码的新产品工业性实验资格证书。
3 验证根据
《矿用防爆型锂离子电瓶无轨胶轮车安全生产技术规定(实施)》。
4 验证申请办理
4.1申请者
申请者应是从业矿用防爆型锂离子电瓶无轨胶轮车产品研发,可以担负产品监督责任的法定代表人组织。
4.2 申报材料
4.2.1申请者基本资料及申请办理产品申请表
应提交人基本资料及申请办理产品申请表。申请者基本资料附表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办理服务平台的有关表明,现有安全标志网址宣布vip会员帐户的申请者并不出示。
4.2.2产品技术性文档
4.2.2.1 产品技术性标准
申请者应递交产品技术性标准,申请者应参考《矿用防爆型锂离子电瓶无轨胶轮车安全生产技术规定(实施)》及有关规范规定,定编产品技术性标准,确立有关性能指标。
4.2.2.2 产品工程图纸
产品工程图纸应合乎GB 4457《机械制图》的要求,清楚体现出产品的构成、构造、安全性点等,名字、型号规格、性能参数、技术标准等应与产品技术性标准一致。
(1)产品总图、与隔爆相关的构造、电气原理图、涉及到本安特性的所有工程图纸等。
(2)与矿用防爆型锂离子电瓶无轨胶轮车安全系数(安全性维护、制冷系统等)相关的工程图纸。
4.2.2.3 产品使用手册
应合乎GB/T 9969和GB 3836的相关要求。除应包括产品国家标准、主要用途和应用自然环境标准、关键性能参数和技术性特性、构造和特性简述、防爆型标示、应用和维护保养注意事项及其警告句子(如:车子应由私人司机安全驾驶、应配备手持式甲烷气体检验报警仪等內容)外,还应包含矿用防爆型锂离子电瓶无轨胶轮车在矿井实验中的有关安全性常见问题等。
4.2.3 产品自评估
对产品是不是合乎有关國家或国家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及《矿用防爆型锂离子电瓶无轨胶轮车安全生产技术规定(实施)》等相关要求,可否保证在媒矿矿井安全操作等开展自评定,对产品产品标准的定编(包含关键技术性特性、主要参数的明确根据等)开展表明,并对自评定依据承担。
4.2.4 申请办理产品信息内容
申请办理时要标明申请办理辆数和产品出厂设置编码,申请办理工业性实验安全标志资格证书每一规格型号的总数不超出3辆。
所述文档材料应根据安全标志申请办理服务平台(www.aqbz.org)递交。
5 评审、审理
安标國家核心收到矿用新产品安全标志申请办理后,在5个工作日之内进行对申报材料的评审,符合规定的,与申请者签署验证合同书,申请者交货申请费用后给予审理;不符合规定的,应开展整顿。
6 技术性核查
根据《矿用防爆型锂离子电瓶无轨胶轮车安全生产技术规定(实施)》及有关规范规定,对申请办理产品的技术性文档实行技术性核查,出示技术性审查报告。
7 安全系数检测
7.1 检测标准
从申请办理产品中任意提取一台开展检测,其他产品逐一审查其构造、构成构件等是不是与提取的试品一致。
7.2 检测方法
授权委托具有有关资质证书的检验检测组织实行检测。检测试品由申请者送检。
7.3 检测根据
《矿用防爆型锂离子电瓶无轨胶轮车安全生产技术规定(实施)》及技术性核查确定办理备案的产品技术性文档,对要求的新项目及安全生产技术规定开展检测。对未列入安全标志检测的新项目,由申请者确保,并在相关文档中标明。
8 验证結果点评和准许
安标國家核心依据技术性审查报告、产品检测报告开展综合性核查,合乎安全标志派发标准的,向申请者派发附带产品编码的新产品工业性实验安全标志资格证书。9 验证限期
按现行标准安全标志管理方法相关要求实行。
10 持证上岗规定
持证者应遵照下列规定:
(1)在开展工业性实验以前,矿用防爆型锂离子电瓶无轨胶轮车生产制造企业和担负工业性实验的企业应制订专业的安全保护措施,并报工业性实验所在区域省部级安全管理监察部门办理备案;
(2)产品在矿山开采矿井开展工业性实验时,持证者需向安标國家核心办理备案。办理备案內容包含实验煤矿名字,产品名字、型号规格、总数、出厂设置编码及安全标志编码等;
(3)工业性实验中发觉安全隐患,或《矿用防爆型锂离子电瓶无轨胶轮车安全生产技术规定(实施)》存有不绝健全、有效的地方时,立即通知安标國家核心。
11 其他
(1)矿用防爆型锂离子电瓶无轨胶轮车工业性实验暂没有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开展,工业性实验周期时间应高于6月,或矿井运作里程数许多于3000km。
(2)工业性实验进行后,有关国家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并未施行,依照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方法相关要求,执行相对安全标志审批派发程序流程后,派发新产品安全标志资格证书;有关国家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已施行,依据有关规范规定,按基本产品初次申请办理程序流程申请办理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3)工业性实验进行后,申请者再度申请办理该产品时,应考虑下列规定:
1)注册资金许多于2000万余元,生产量许多于 100 台/年;
2)具备生产制造场地商业用地的长期性所有权或具备最少10年的租用限期;
3)具备最少5名得到或等于(机电类)初级及左右专业职称的在册工作人员,从业本技术专业3年左右,在其中电气设备和机械工程师各最少2名。应具备职业的实验工作人员和专业的设计部门;
4)申请者自做汽车底盘,务必具有窗框、驾驶员室、车箱的生产量;申请者外购汽车底盘,务必具有驾驶员室、车箱的生产量;
5)具有矿用防爆型锂离子电瓶无轨胶轮车产品标准中要求的出厂设置检验能力;
6)应具备较健全的质量认证体系,而且根据品质体系认证;
7)应具有改装汽车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