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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执行新标准安标管理方案 (试行)

时间:2020-03-18 02:48:13   访问量:1943

AQ6201-2019《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以下简称新标准)已由应急管理部批准发布(2019年第15号公告),2020年2月1日正式实施。为在安全标志管理中贯彻执行新标准,根据国家煤矿安监局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总体工作部署和要求,经研究并征求各相关方意见,制定本方案。

一、新申办或者延续、变更申办安全标志的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执行新标准。相关产品的安标审核发放执行ABGZ-MA-FCA-2017-01《矿用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安全标志审核发放实施规则》,其中依据的AQ 6201-2006标准换版为AQ 6201-2019。

二、对正处在安标申办过程中的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视情况分别处理:

1.未完成技术审查或检验的,按新标准实施技术审查或者产品检验。

2.已完成技术审查或产品检验的,按新标准补充技术文件,补做差异性检验。

三、对已按AQ6201-2006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技术方案》取得安全标志的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按下述方法进行处理:

1.持证人按新标准要求进行自评估,重点评估AQ6201-2019中5.5、5.7等条款,在疫情防控解除后3个月内向安标国家中心提交自评估报告。逾期未能提交的,暂停相关产品安全标志。

2.经自评估完全符合新标准要求的,自行决定是否按新标准换发安标证书。若自愿按新标准换发安标证书,应向安标国家中心提交证书变更申请,经安标国家中心组织评估符合要求的,直接按新标准换发安标证书,证书有效期不变。如果持证人不愿按新标准换发安标证书,可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延续安全标志时,按新标准换发安全标志证书。

3.经自评估不能完全符合新标准要求的,持证人应按新标准要求进行整改、完善后,向安标国家中心提交证书变更申请,经差异性的审查和检验合格后,按新标准换发安标证书,证书有效期不变。如果产品整改、完善中发生的技术变更,影响系统整体性能、本安关联特性和电磁兼容性能的,应在产品型号中通过增加设计序号加以区别。持证人应在疫情解除后6个月内完成换标工作,逾期未完成的,暂停其安全标志。

四、对按新标准发放的安标证书,在执行标准中标注AQ6201-2019,在备注栏中标注“该产品符合《矿用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安全标志审核发放实施规则》的要求”。

五、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升级改造严格执行《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技术方案>的通知》(煤安监函〔2016〕5号)》的要求,按AQ6201-2019发放安全标志的产品同时满足该通知规定。

六、对于仅依据AQ6201-2006标准取得安全标志的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持证人应在疫情解除后6个月内完成换标工作,逾期未完成的,注销其安全标志。

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有限公司  

                        2020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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